(2017)吉0104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忠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忠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399号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1169号。法定代表人:姚志鹏,总经理。被告:李忠键,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