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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焦发生、潘捷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发生,潘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发生,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捷斌,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焦发生与潘捷斌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