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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孔维开与张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开,张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411号原告:孔维开,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张荣华,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孔维开与被告张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维开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维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孔维开负担。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