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良泽、赵春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泽,赵春冬,黄敬辉,马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良泽,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赵春冬,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黄敬辉,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居住地安徽省界首市达实商贸城3幢3号。被执行人:马秀英,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良泽、赵春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敬辉、马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皖1203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黄敬辉、马秀英欠原告李良泽、赵春冬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合计250000元;被告黄敬辉、马秀英于2017年2月25日偿还原告李良泽、赵春冬50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李良泽、赵春冬200000元;如果被告黄敬辉、马秀英在2017年4月10日前未能全部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敬辉、马秀英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下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原告李良泽、赵春冬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黄敬辉、马秀英承担。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秀英所有的位于颍泉区颍河西路6号东方第一城御景苑4#楼501、502室,后移交处置组处置,处置组以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且申请人对上述不动产不享有优先权不符合处置条件为由予以退回。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