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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菊与奉斌、李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菊,奉斌,李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4003号原告:林菊,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奉斌,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李碧华,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林菊诉被告奉斌、李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起诉来院。2017年10月12日,原告林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菊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