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3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其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其顶,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雷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其顶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其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赵其顶在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金科世家处的湛江市兴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彭某租用了一辆宝马牌汽车,后因宝马牌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维修,同年6月20日赵其顶到该公司要求换租一辆汽车代步,彭某便借了吴某户名下的一辆汽车牌号为粤G×××××号的汉兰达汽车换租给赵其顶。随后,赵其顶驾驶该辆汉兰达汽车来到汕头市贵屿镇,让其朋友李某联系抵押公司友源车行欲将该车抵押出去,赵其顶对被害人陈某1谎称该汉兰达汽车是其本人所有,陈某1信以为真便贷款了45000元人民币(扣除利息,实际转账43200元人民币)给赵其顶,赵其顶将钱款用于偿还赌债及平时生活费用。2016年7、8月份期间,赵其顶到湛江市兴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彭某谎称其因欠别人的钱,汉兰达汽车被扣,需要钱款将该车赎回。彭某便和一名员工与赵其顶一同去潮州市赎车。当赵其顶和彭某等人途经广州市时,赵其顶谎称让彭某转账8000元人民币到其提供的账户,让其朋友拿钱到潮州市将车赎回。彭某便于2016年7月30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8000元人民币到赵其顶提供的账户。得手后赵其顶称该款项被其朋友拿走,并不能联系到该朋友。赵其顶将8000元人民币用于平时消费。2016年12月,湛江市兴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GPS信号定位,在汕头市贵屿镇找回涉案的汉兰达汽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汉兰达牌汽车价值人民币1881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照片辨认笔录、(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383号刑事判决书及(2015)粤花释证字第1148号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1、彭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王某、吴某、林某1、郭某、马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其顶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公(刑)勘[2016]P028号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材料:湛霞价认字[2016]3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其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其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其顶对法庭上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以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承认指控罪名。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其顶犯诈骗罪的事实客观、真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并经过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赵其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其顶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钱款512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其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其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其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其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赵其顶违法所得51200元人民币,退还本案被害人陈卫东被骗取钱款43200元人民币、退还本案被害人彭小嘎被骗取钱款800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