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来渭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渭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460号起诉人来渭贤,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现住杭州市上城区。起诉人来渭贤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起诉人原系上城区吴山路111-115号和仁和路42号大来酒家业主,2006年5月17日起诉人与拆迁单位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湖滨指挥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2011年8月22日湖滨指挥部安置给起诉人位于上城区清吟街15号4室营业房一间,湖滨指挥部在安置证明中证明该房屋产权正在办理中。但该商铺至今未办出产权证,造成起诉人蒙受重大损失。2017年9月13日起诉人在另案诉讼中得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府办简复第32号《公文处理简复单》,起诉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府办简复第32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向湖滨指挥部作出的,未对起诉人创设权利义务,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来渭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