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明年与强润(宜昌)有限公司、朱哲山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年,强润(宜昌)有限公司,朱哲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年,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强润(宜昌)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145026-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山水云间8-3-102号。法定代表人朱文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哲山,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强润(宜昌)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杨明年与被执行人强润(宜昌)有限公司、朱哲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强润(宜昌)有限公司、朱哲山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杨明年运输费27417.75元。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由被告强润(宜昌)有限公司、朱哲山负担。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平湖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强润(宜昌)有限公司、朱哲山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