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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战学与被执行人邵殿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战学,邵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王战学,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邵殿庆,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战学与被执行人邵殿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28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邵殿庆的银行存款7100元扣划至本院,并支付给申请人71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5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