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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学宏刘传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学宏,刘传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4401号原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政府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5108。法定代表人:何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学宏,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刘传福,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学宏、刘传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