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谢若思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武汉硚口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若思,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武汉硚口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817号原告:谢若思,女,1994年2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荣县。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武汉硚口商场,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若思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武汉硚口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若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若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若思负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轶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