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XX力与李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力,李存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3836号原告XX力,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李存存(曾用名李庆军),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XX力与被告李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存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5日被告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7500元,并约定2017年7月16日归还,后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未果诉讼来院。被告李存存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存存向原告XX力借款7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约定的口头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存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XX力借款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存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