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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尤志军、谭伟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志军,谭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尤志军,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谭伟星,男,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尤志军与谭伟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84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