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铁锤与被申请人华县麒麟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锤,华县麒麟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吴铁锤,男,汉族,1962年0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华县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吴铁锤与华县麒麟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03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余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院受理后,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