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涛涛与刘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涛,刘文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972号原告:李涛涛,男,汉族,1991年3月12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安化镇小湾儿村一社**号。被告:刘文涛,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盘旋路行署家属院*单元***室。原告李涛涛诉被告刘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涛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涛以被告刘文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涛涛负担。审 判 员 何世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宋军书 记 员 马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