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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涛涛与刘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涛,刘文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972号原告:李涛涛,男,汉族,1991年3月12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安化镇小湾儿村一社**号。被告:刘文涛,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盘旋路行署家属院*单元***室。原告李涛涛诉被告刘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涛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涛以被告刘文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涛涛负担。审 判 员 何世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宋军书 记 员 马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