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祁县强美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阳曲县永丰禽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县强美养殖专业合作社,阳曲县永丰禽业有限公司,杜丙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县强美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中市祁县昭馀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芦,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楠楠,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曲县永丰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柏井村(文庙梁)。原审第三人:杜丙俊,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村民。上诉人祁县强美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阳曲县永丰禽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杜丙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县强美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祁县强美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县强美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案件受理费7568元,减半收取3784元,由上诉人祁县强美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云英审判员  范红琴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