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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庆龙、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龙,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王远奇,王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朱庆龙,男,汉族,1960年10月12日生,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应台路口。法定代表人:王远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远奇,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生军,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淮南市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朱庆龙与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王远奇、王生军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王远奇、王生军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