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龙井平与陈焕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平,陈焕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476号原告:龙井平,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陈焕峰,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原告龙井平与被告陈焕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龙井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井平负担。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