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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龙井平与陈焕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平,陈焕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476号原告:龙井平,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陈焕峰,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原告龙井平与被告陈焕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龙井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井平负担。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