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8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8619号原告:薛某某,女,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侯某,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在开庭前发现被告侯某因吸毒现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侯某于2016年8月因吸毒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现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原告薛某某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认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继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建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