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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云佳食品商行与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武口区云佳食品商行,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3052号原告:大武口区云佳食品商行。住所地:大武口区。经营者:甄彩云,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28-1-8号。被告: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法定代表人:林清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东,系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武口区云佳食品商行与被告平罗县天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武口区云佳食品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武口区云佳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武口区云佳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