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建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建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春,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建春劳务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民初1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理由如下:根据吴建春提供的工作量结算明细、承诺书等材料,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视为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管辖。吴建春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属××铜官区,故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民初15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月英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采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