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瑞成与张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成,张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272号原告:李瑞成,男,生于1965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芳,女,生于1978年9月24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成诉被告张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芳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瑞成撤回对被告张芳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瑞成负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