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百战与朱峰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百战,朱峰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3102号原告:赵百战,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峰超,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祥,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百战与被告朱峰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百战的诉讼代理人张永峰、被告朱峰超、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张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百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车损等共计30000元,后将赔偿数额变更为7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0日,被告朱峰超驾驶豫N×××××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稍岗乡赵庙村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赵百战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赵百战受伤,构成交通事故。经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峰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百战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朱峰超辩称,原告所述案件事实属实,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当事人为支持其诉请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保险公司有异议的鉴定费票据形式不正规的问题。因评估机构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费票据系鉴定机构出具并加盖有印章,本院予以认定;2、对于行驶证问题。庭审后,被告朱峰超向本院提交了行驶证,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的事故车辆信息相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朱峰超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稍岗乡赵庙村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告赵百战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赵百战受伤,构成交通事故。经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峰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百战无此事故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赵百战受伤后入住虞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医疗花费24027元。经商丘商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赵百战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且需在适当时机将内固定物取出,约需二次手术费8000元。另查明: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97元/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3857元/年。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朱峰超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将原告赵百战撞伤,构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峰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百战无事故责任,故被告朱峰超应当对原告赵百战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赵百战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为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朱峰超赔偿。本案中原告赵百战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如下:医疗费24027元+8000元(续治疗费)=32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x12天=960元,营养费10元/天x12天=120元,护理费33857元/年+365天x12=1113元,伤残赔偿金11697元/年x12年x20%=28072元;交通费酌定3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9000元,以上共计71592元。因交强险医疗花费赔偿项目限额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花费23107元由被告赵百战承担,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赵百战各项损失共计48485元。被告朱峰超先行向原告垫付医疗费24000元,减去其应赔偿的医疗费23107元,剩佘893元可在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中扣除。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因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请求的车辆损失,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百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485元(将款款汇入账号:存折41×××03,户名:赵百战,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李老家储蓄所);二驳回原告赵百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125元,由被告朱峰超负担1840元,由原告赵百战负担2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