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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某、司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司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332号之一申请人高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司某,男,193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司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司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镇铁三局院内18幢223室房屋,并提供以担保人胡利美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华冠大街南侧上上城青年社区(福瀚园)住宅小区10号楼10-2-1603室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胡利美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华冠大街南侧上上城青年社区(福瀚园)住宅小区10号楼10-2-1603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