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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州爱在万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谢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爱在万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谢鹏,李福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3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爱在万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素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鹏,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相,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钦亚,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福明,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郑州爱在万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在万家房产)因与被上诉人谢鹏及原审被告李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在万家房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谢鹏承担。庭审中爱在万家房产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佣金是23600元,谢鹏应当付13600元,李福明应当付1万。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爱在万家房产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据此认为爱在万家房产存在过错,此认定与事实不符。谢鹏并不在限购范围内,爱在万家房产促成买卖,不违反限购政策;2.合同双方是在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购政策是于2016年12月21日凌晨发布,爱在万家房产无法得知限���政策,爱在万家房产不存在过错;3.爱在万家房产与谢鹏、李福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爱在万家房产作为居间人,已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人应支付报酬。谢鹏辩称,1.根据合同约定,谢鹏所交付的3万元是定金,并由爱在万家房产保管,并非爱在万家房产所说的是定金和佣金;2.关于利息,谢鹏在原审诉求中写的是月息2%计算;3.谢鹏依据的是2016年12月21日的75号文件提出的不可抗力而要求恢复合同原状;4.根据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爱在万家房产要为谢鹏与李福明提供网签服务,但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依约完成该项义务,从而导致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根据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李福明辩称,其无意见。谢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除谢鹏与爱在万家房产、李福明之间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2爱在万家房产公司立即向谢鹏返还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诉讼费用由爱在万家房产公司、李福明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5日,谢鹏、爱在万家房产、李福明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谢鹏购买李福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楼××单元××房产××套,爱在万家房产为居间方。房屋转让价款为136万元,谢鹏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谢鹏、爱在万家房产、李福明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谢鹏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该定金由爱在万家房产保管,作为履��本合同的担保。在爱在万家房产促成签订本合同并分别完成与谢鹏、李福明双方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委托的服务事项和约定的服务标准时,李福明按照房屋实际成交总房款的1%支付佣金,并预付1%的佣金,具体数额为1万元,谢鹏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总房款的1%支付佣金,并预付1%佣金,数额为13600元。合同第十二条还约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三方免责,恢复原状:1、遇不可抗力因素的;2、本合同签订后该房屋被列入征收的;3、其他。同日,爱在万家房产向谢鹏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谢鹏购房定金及佣金3万元。2016年12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出《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2016年12月21日,郑州市政务服务网发布文件《关于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其中要求非郑州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近3年内在本市连续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谢鹏与爱在万家房产、李福明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2016年12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限购政策的出台是三方均没有预料、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结果,属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谢鹏诉请的解除合同爱在万家房产公司、李福明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爱在万家房产作为专业房产经纪机构,在明知限购政策而促成谢鹏、李福明签订购房协议,存在过错,不应收取佣金,其收取谢鹏缴纳��3万元应退还谢鹏,并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三方免责,恢复原状,故谢鹏诉请返还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谢鹏与李福明、爱在万家房产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二、爱在万家房产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谢鹏定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全部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爱在万家房产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爱在万家房产作为专业房产经纪机构,在明知限购政策而促成谢鹏、李福明签订购房协议,存在过错,不应收取佣金,其收取谢鹏缴纳的3万元本应及时退还谢鹏,爱在万家房产也未能及时退还谢鹏。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爱在万家房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郑州爱在万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岸峰审 判 员 姚付良审 判 员 张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佳攀书 记 员 张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