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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赔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唐跃与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纠纷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跃,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茶园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行赔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跃,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栋。法定代表人宗松,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显跃,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茶园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花街*期*栋。法定代表人瞿艨,董事长。唐跃因诉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南岸区国土局)确认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赔终1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计算起诉期限,无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被申请人南岸区国土局未进行书面答辩。被申请人重庆市茶园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唐跃请求确认南岸区国土局征地行为违法一案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唐跃起诉请求确认南岸区国土局征地行为违法一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唐跃对该案申请再审一案,经审查,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渝行申375号行政裁定,驳回唐跃再审申请。唐跃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行政赔偿起诉并无不当。唐跃申请再审行政赔偿一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唐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跃的再审赔偿申请。审判长 许 勇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