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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浓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农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2634号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农翠萍,女,壮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农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农翠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农翠萍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农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骥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