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青青、蒋宣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青青,蒋宣忠,张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918号申请执行人马青青,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蒋宣忠,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金美,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马青青与被告蒋宣忠、张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8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青青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蒋宣忠、张金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青青未实现债权2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91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