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三兄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三兄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三兄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瓦窑新村18号经营者:李树文,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被执行人: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耿聪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三兄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