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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登与运城市绛县二里半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登,运城市绛县二里半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08号申请人陆登,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二里半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绛县。法定代表人陈振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登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二里半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晋0826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6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