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新余市中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与赵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中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赵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258号原告:新余市中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钟金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钟海连,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娇,女,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新余市中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诉被告赵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新余市中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中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中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余市中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