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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2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杜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杜长东,李兰芹,杜崇见,杜崇霞,杜可森,刘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151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政府东100米(凤凰大街73号)。主要负责人:吕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永,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长东,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李兰芹,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杜崇见,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杜崇霞,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杜可森,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刘霞,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杜长东、李兰芹、杜崇见、杜崇霞、杜可森、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2151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已申请撤诉,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佩燕书 记 员 臧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