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瑞治与任兴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治,任兴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18号原告:王瑞治,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军儒,莒县招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兴吉,男。原告王瑞治与被告任兴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瑞治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治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瑞治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乃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