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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瑞治与任兴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治,任兴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18号原告:王瑞治,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军儒,莒县招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兴吉,男。原告王瑞治与被告任兴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瑞治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治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瑞治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乃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