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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洪华与曹运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华,曹运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12718号原告:张洪华,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曹运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张洪华与被告曹运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玉兵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50.3元、误工费3410元、护理费1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交通费170元、营养费170元,共计997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下午5时,原、被告因财博发生口角,被告用拳头击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入住沭阳县协和医院治疗17天,出院后医嘱休息两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未果,现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曹运建辩称:2016年8月16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在赌博过程中发生口角,后引起肢体冲突属实。但我并未打伤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16日,原告在沭阳县××字街道××李自东家小商店内,与被告曹运建因赌博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期间双方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身体,导致双方受伤。原告受伤后于当天至沭阳县协和医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6年9月2日出院,出院证医嘱:注意休息贰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050.3元。另查明,原告系城镇居民。2016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52元。上述事实有原陈述、被告答辩、原告的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票据、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公安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因治疗损伤而发生的费用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因赌博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原告对其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原告系城镇居民,故其要求按每天110元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医药费为4050.3元、误工费3410元(110元/天×31天)、护理费1870元(110元/天×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18元/天×17天)、营养费170元、交通费酌定为60元,上述费用合计9866.30元。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洪华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9866.3元,由被告曹运建赔偿5919.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张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保全费120,合计32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纪昕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