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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仁杰与陈俭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仁杰,陈俭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蒋仁杰,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陈俭真,男,汉族,1991年10月7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仁杰与被执行人陈俭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44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修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