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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447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住址同上。被告:赵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