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447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住址同上。被告:赵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