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泗阳县众兴镇冰之味食品店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阳县众兴镇冰之味食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行政服务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袁广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泗阳县众兴镇冰之味食品店,住泗阳县众兴镇新世界花苑*幢*号。负责人:邵学芹,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泗阳县众兴镇冰之味食品店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泗市监案(2016)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泗阳县众兴镇冰之味食品店及其负责人邵学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未发现泗阳县众兴镇冰之味食品店有可供执行财产。邵学芹所有的XX已经被拍卖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