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9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9104号起诉人:赵伟,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2017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赵伟的起诉状。起诉人赵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京电子陶瓷总公司为其补办南京市玄武区x室的租赁证。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赵洪军(2016年9月去世)之子,南京电子陶瓷总公司将南京市玄武区x室房屋租赁给赵洪军,现由于租赁证丢失,起诉人要求补办。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赵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樊月萍审 判 员 顾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