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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6336号原告: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轶群。委托代理人:李广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孔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