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敬文、苏家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文,苏家宽,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敬文,住安徽省青阳县。被执行人:苏家宽,住安徽省青阳县。被执行人:高娟,住安徽省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723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苏家宽名下所有的某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