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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卓少民与民权县龙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张新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少民,民权县龙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张新岭,张新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282号原告:卓少民,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民权县龙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消防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金焕,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新岭,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新安,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卓少民与被告民权县龙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张新岭、张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卓少民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3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