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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金河、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河,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5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河,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方,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金河因与被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金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37元,减半收取2868.5元,由上诉人杨金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