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宗龙、赵秋香、周良良、刘昕雨与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龙,赵秋香,周良良,刘昕雨,孙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宗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申请执行人:赵秋香,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良良,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昕雨,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小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宗龙、赵秋香、周良良、刘昕雨与被执行人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557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孙小军未按调解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履行,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4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6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小军及其妻子欧龙凤的银行存款44560元。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孙小军已履行了10000元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孙小军及其妻子欧龙凤的银行帐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小军及其妻子欧龙凤银行存款4456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