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英彬与被申请人承德钱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建祥、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彬,承德钱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建祥,李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587号申请人:张英彬,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承德钱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天力建材城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803079968443。法定代表人:庞建祥,经理。被申请人:庞建祥,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李永春,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英彬与被申请人承德钱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建祥、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英彬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钱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建祥、李永春14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英彬自愿以孔某所有的冀HXXX**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张英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承德钱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建祥、李永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被申请人承德钱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庞建祥、李永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学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