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云科与被执行人蒋院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云科,蒋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蒋云科,男,汉族。被执行人蒋院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云科与被执行人蒋院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蒋院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云科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