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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某,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释放,12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沙洼河兰州市外国语中学北门巷道内的”德瑞祥”超市门口,以脚踹手拉卷闸门手段进入该超市,从该超市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收银台抽屉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3920。破案后,退赔赃款,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田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沙洼河兰州市外国语中学北门巷道内的”德瑞祥”超市门口,以脚踹手拉卷闸门的手段进入该超市,从该超市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收银台抽屉内存放的人民币3920元。警方于同年11月30日从兰州市城关区沙洼河天源旅馆201室将被告人田某抓获并查获赃款3300元整,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其余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谅解书,收条,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兴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钰????????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