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雷建珍、柳六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雷建珍,柳六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197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海关附属楼。负责人:谢前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宏,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雷建珍,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柳六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常德公司)与被告雷建珍、柳六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险常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宏、被告雷建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六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财险常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雷建珍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63368.9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7日,被告雷建珍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湘J2XX**号小型轿车经常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陵区芦荻山乡毛里坪村路段时,与代受益驾驶并停放在该路段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及由胡祥富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到该路段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代受益、电动车驾驶人胡祥富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雷建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代受益受伤住院治疗,后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据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向代受益支付了63368.96元。此次事故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雷建珍驾驶的湘J2XX**号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雷建珍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代受益垫付了医疗费用后,有权向被告雷建珍进行追偿。被告柳六顺在被告雷建珍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把车辆借给其驾驶存在过错,应当对垫付的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雷建珍辩称,此次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雷建珍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雷建珍希望通过与受害人代受益私了,不希望保险公司介入,但未能与代受益达成调解,发生一年后受害人代受益才起诉被告雷建珍,被告雷建珍不愿意对垫付的医疗费进行清偿。原告明知被告雷建珍是无证驾驶仍然进行垫付,原告不能再向被告进行追偿,另外被告雷建珍现在的经济状况也没有能力清偿。被告柳六顺未向法庭进行答辩,亦未向��庭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状。原告平安财险常德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5)武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依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证据2,支付单据,拟证明原告依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支付63368.96元的事实;证据3,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拟证明二被告的适格主体身份信息。被告雷建珍、柳六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亦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平安财险常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经本庭审查均符合证据三性,当庭予以认定。本院对当事人提交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可以前后印证,可以证实原告依照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向代受益支付63368.96元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7日,雷建珍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从柳六顺处借来的湘J2XX**号小型轿车驾驶途经长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陵区芦荻山乡毛里坪村路段时,与代受益驾驶并停放在该路段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及由胡祥富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到该路段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代受益、电动车驾驶人胡祥富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建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代受益受伤住院治疗,代受益出院痊愈后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平安财险常德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向代受益支付了63368.96元抢救费和医疗费。平安财险常德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平安财险常德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向侵权人雷建珍、柳六顺进行追偿,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一、雷建珍是否需要给付平安财险常德公司已垫付的保险赔偿款63368.96元及利息;二、柳六顺对垫付款及利息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被告雷建珍是否需要对平安财险常德公司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63368.96元及利息进行赔偿。平安财险常德公司按照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的理赔范围,平安财险常德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向侵权人雷建珍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支付的请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八条:“……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范围仅限于赔偿范围,另外,如果雷建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已有规定,雷建珍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本院对平安财险常德公司提出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二、柳六顺对垫付款及利息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柳六��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雷建珍上路行驶,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行为与受害人代受益的损害存有因果关系,(2015)武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认定被告柳六顺承担向受害人代受益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判决柳六顺对雷建珍需要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平安财险常德公司支付代受益的抢救费和医疗费后,柳六顺应当与雷建珍对垫付的抢救费和医疗费及该款项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连带清偿。综上,柳六顺在雷建珍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将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2XX**号小型轿车借给雷建珍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由平安财险常德公司垫付63368.96元保险理赔款给代受益,在雷建珍拒绝给付平安财险常德公司垫付款下,平安财险常德公司诉至本院情趣判如所请。被告柳六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雷建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常德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63368.96元;二、被告柳六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被告雷建珍、柳六顺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