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项传豹与被执行人黄铭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传豹,黄铭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项传豹,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黄铭翚,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本院执行项传豹与黄铭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项传豹已受偿39315元。经查,被执行人黄铭翚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所有的苏A×××××海马牌轿车,本院虽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铭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黎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