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6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陈宣强、王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陈宣强,王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757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宣强,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王璐,女,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宣强、王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顺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主文)审 判 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树超代书记员 贾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