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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白成山与线国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山,线国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2508号原告白成山,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线国雪,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白成山与被告线国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成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线国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5年11月带领几名工人在高碑店市××城镇线庄村给被告承建厂房,活儿干完后,核算人工费共计10000元,此人工费经我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后我每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未付。被告线国雪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告带领几名工人在高碑店市××城镇线庄村给被告承建厂房,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人工费共计10000元,当时被告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白成山人工费壹万元整,¥1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的工程付出劳力,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人工费,且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人工费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线国雪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白成山人工费1000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百度“”